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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薪不一定養廉,否則年薪百萬、甚至千萬以上人民幣的國企領導怎會頻頻中箭落馬?清廉與貪腐這是人類歷史的老問題,無法根絕,只能抑制,最好的辦法還是透過制度防微杜漸,讓想貪的官「知難而退」。香港、新加坡公務員待遇在亞洲是有名的高,這兩個地方的公務員操守也受到肯定,但今日的清廉難道都只因為高薪?很多人都看過《五億探長雷洛傳》,1960年代的香港是官商勾結、貪腐橫行,香港後來之所以能吏治清明,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制度設計改良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香港1971年訂定《防止賄賂條例》,現為或曾為政府人員,生活標準高於與其薪俸相稱標準者,或財富與其現在或過去的薪俸不相稱者,若不能圓滿解釋,即屬違法。相當程度掐住了貪官的要害。中國大陸1997年修訂《刑法》,增訂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,差額巨大的,若不能說明其來源為合法,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,可追繳差額。只不過很多貪官的不法所得是在家人名下或藏匿海外,或許香港的例子可供參考,甚至可將對象擴大到官員的配偶及家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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